书信 · 党内同志 · 15

致雷经天

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 撰·全篇 · 一页

黄克功事件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黄克功事件 · 依法审判 · 纪律与法纪 ▾

雷经天同志:

你的及黄克功的信均收阅。 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

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 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此致

敬礼!

毛泽东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注

雷经天(1904—1959):广西南宁人。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过南昌起义、广州起义。当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是黄克功案的公诉人和审判庭庭长。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广西省人民政府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院长等职。

黄克功(1911—1937):江西南康人。少年参加红军,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曾任红军旅长、抗日军政大学第二期第十五队队长。1937年10月,因恋爱问题与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发生纠纷,开枪将其杀害。案发后,黄克功被依法逮捕。

刘茜:原名董秋月,山西定襄人。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奔赴延安,入陕北公学学习。时年十六岁。被黄克功杀害后,引起陕甘宁边区各界极大震动。

黄克功事件:1937年10月,黄克功因向刘茜求婚被拒,在延河边开枪将刘茜杀害。案发后,有人主张念其革命有功,从轻处理;也有人主张依法严惩。毛泽东在给雷经天的信中,明确支持依法严惩,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即1937年10月10日。此信写于黄克功案公审前夕。10月11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陕北公学大操场举行公审大会,判处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

全篇背景 创作缘起 · 历史意义 ▾

历史背景:1937年10月,延安发生了一起震动陕甘宁边区的刑事案件。抗日军政大学第二期第十五队队长黄克功,因恋爱纠纷,在延河边开枪杀害了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黄克功是参加过井冈山斗争和长征的老红军,有功于革命,年仅二十六岁。案发后,如何处置黄克功,成为边区各界关注的焦点。有人主张念其功劳从轻处理,有人主张依法严惩。毛泽东在公审前夕给审判庭庭长雷经天写了这封信,明确支持依法严惩。

全信内容:全信约400字,是一封关于黄克功案的重要指示信。信中首先指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毛泽东和党中央同志都为之惋惜。接着指出,黄克功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教育红军、教育革命者,因此中央与军委决定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信中特别强调,“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最后要求雷经天在公审会上宣布此信,并对刘茜家属给予安慰与抚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封信的核心价值,在于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毛泽东明确指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自己的党员和成员,不能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宽松的纪律,而应执行更加严格的纪律。这一原则,后来成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

案件的影响:黄克功案是延安时期最著名的刑事案件之一。案件的处理,在边区内外产生了巨大影响。通过对黄克功的依法严惩,中国共产党向全国人民表明了自己从严治党的决心,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此后,陕甘宁边区形成了“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的司法原则,成为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文献价值:这封信是研究延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文献,也是研究毛泽东法治思想的重要资料。信中“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这一论断,对了解中国共产党的纪律传统和法治原则具有重要价值。信中对黄克功的严厉批评和对刘茜家属的关怀,体现了毛泽东从严治党和人道主义的双重品格。